第1页共4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4页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并于2008年7月31日结束系统上线后新、旧管理方式并存的过渡阶段。自2008年8月1日起,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凭外汇局颁发的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办理。仍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在换领新的ic卡外汇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为进一步明确系统正式上线后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二、各分局应当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的相关内控制度。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并以适当形式认真开展对辖内业务人员的培训,要求辖内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见汇综发[2005]111号)中表1.1至表1.29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二00八年七月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关于本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说明:1、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系统”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2、本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申请书或申请表格需要审核并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需审核原件后可留存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无第2页共44页第1页共4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4页特别说明均为验后返还。3、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由非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核准业务时,只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就有关投资事项的批复文件,无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4、账户核准业务中的账户币种为“可兑换外币”,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开立的多币种资本金账户视为一个账户。5、本操作规程中,需要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开户、结汇等)的核准件外汇局需打印出来作为资料留存;无需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再投资、增资等)的核准件需打印出来签章后交给企业作为业务凭证;询证回函通过系统办理后,无需再以纸质形式出具给会计师事务所。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企业类)、《验资询证申请表(资金流入类)》、《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等表格格式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操作规程(汇综发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