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一、监测报告单位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其他指定的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二、采报价定点单位(一)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2个)和大型超市(1个)。(二)主要城市生猪和鸡蛋出场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大型生猪和蛋鸡养殖场(各1个)。(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四)城乡居民服务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及其他定点城市、涉农收费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本报告制度各报表中,除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项目外,其他项目在各定点城市原则上一个类别只设一个采报价定点单位,一个监测点无法采全价格的,可增加一个点。采报价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能基本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各地选定的采报价企业或商场(市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国家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采价报价定点单位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相近的新的监测点采价,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将更换的新的采报价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三、主要监测内容及监测品种(一)监测内容1、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最终销售价格。2、城市居民仪器零售价格:监测大中城市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3、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4、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收取的服务价格。(二)采价品种与规格等级主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见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种消费品和服务项目具体规格、等级采价要求是: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第2页共20页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得更换。2、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品种,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各定点城市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品牌规格、等级,并在“规格等级”栏中填写确定的具体规格、等级、型号;确定的代表规格品原则是该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时,确实需要更换代表品规格的,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四、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为旬报36个大中城市及定点城市于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当日价格。主要城市生猪和鸡蛋出场价格监测报表、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表为月报,36个大中城市及定点城市按所监测项目于每月20日采集当日价格。36个大中城市和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次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五、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各地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工作。(一)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