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撤销专利权初审决定作出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案情〗原告: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电动工具厂
1999年3月4日,蔡水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专利号为ZL99203943
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包括车架主体、车轮定位架,其特征在于在后轮定位架上绞结车轮盖,车轮盖的内表面设置与后车轮配合的刹车弧面,并设有一使车轮盖常态时与后车轮分离的弹性元件
2、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的首端固定于车架主体,末端抵于车轮盖的内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书2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其特征在于相对车轮盖的背部位置,于后轮定位架上设置制动面
同年12月20日,蔡水德授权原告生产、加工、制造及进出口的方式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委托原告办理涉案专利在我国海关申请保护事宜
2000年1月20日,蔡水德授权原告独占使用涉案专利
同年9月6日,上海外高桥海关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出口的6780台滑板车予以扣留
10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
2000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信隆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涉案专利权的申请
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告提出的涉案专利权无效申请,以他人已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申请无效宣告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11月23日,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中止审理材料中止了该案审理
200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涉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
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蔡水德对上述审查决定书的复审申请
2001年11月7日,法院决定恢复该案审理
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使用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