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销售者应当对雇用单位垫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李莹【案情简介】上诉人(一审被告):胡雪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5日,被上诉人以3700元在胡雪昌处购得移动旋转式吊车(少先吊)一台
2006年2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上诉人雇佣的员工王平伦在操作吊车时,吊车传动皮带脱出将王平伦右手拇指打伤,经送重庆恒生手外科医院治疗,于2006年3月2日伤愈出院
其间,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了王平伦住院费等共计4243
2006年9月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平伦受伤性质属工伤
11月15日,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王平伦伤残等级为七级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平伦的申请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由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王平伦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3395
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通知了胡雪昌,胡雪昌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
2006年4月24日,被上诉人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进行了投诉
经调查核实后,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胡雪昌销售给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的移动旋转式吊车(少先吊)系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的产品,责令胡雪昌进行改正
现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以胡雪昌出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胡雪昌退货并退款3700元、赔偿由此而导致其损失57638
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原告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退还被告胡雪昌移动旋转式吊车(少先吊)一台,被告胡雪昌退还原告重庆华运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