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立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道路,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化施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立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肠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结实树立“四个认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发动群众、推进改革开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以村为根本单元设置党组织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缺乏3人的,能够与邻近村结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缺乏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能够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依照工作需要,经县级地点党委批准,能够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假设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5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