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扬律师事务所客户手册客户权利客户权利服务准则服务范围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工作组服务关系的建立与终止聘请终止服务方式职能分工操作规范客户对顾问律师服务的指令与协作委托人向律师提出工作指令的一般规则委托人经常性法律问题要求律师提供服务的办法律师需要委托人协助的工作律师与委托人对法律事务处理的争议处置对顾问律师服务不良行为的监管与处置监管处置责任律师的免责条件与范围声明附:高扬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专业领域特色业务客户权利客户:客户是指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存续期间接受本所律师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合同约定的条款效力延续至合同期满后,依据该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原委托(聘请)单位和个人。客户权利:一、有权获得律师善意、自律、专业的服务。客户有权要求律师以其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和优秀的职业道德修养,以客户的利益为己任,全面、准确地理解、判断、处理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拒绝律师漠视客户利益和工作责任,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做法。二、客户有权获得律师诚实、谨慎、客观的服务。客户有权充分了解律师处理法律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充分了解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方法、策略和步骤;有权拒绝律师为建立代理关系或者其它目的而对客户进行的误导。三、客户有权获得律师及时、专注、优质的服务。客户有权要求律师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工作,有权了解律师从业经历、执业经验和相关工作技能;有权决定律师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处置法律事务的行事方法;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或拒绝律师。四、客户在获得律师服务的同时,有权保障自己名誉、财产利益的安全。客户有权禁止律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利益;有权要求律师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认为需要保密的情况;有权要求律师回避与客户有利益冲突的单位、个人建立业务关系。五、客户在获得律师服务的同时,有权决定法律事务的设立(启动)、变更和消灭。律师的执业权利来自客户的委托和法律规定,律师应当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客户因情势变迁或者其它原因决定法律事务的设立(启动)、变更和消灭的,顾问律师应当接受;客户有权拒绝律师为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干扰客户的决定或者自行其事。服务准则(准则1)诚实守信原则:律师是委托人(聘请单位)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聘请单位)的利益。(准则2)契约关系原则:律师是委托人(聘请单位)根据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合同,为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双方属于合同关系,律师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准则3)合作关系原则:律师对聘请单位不具有管理或者业务上的职权,不干涉委托人(聘请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或个人生活,对委托人或聘请单位员工和职能部门没有指令权和工作分派权。(准则4)咨询指导原则:律师对委托人(聘请单位)工作、生活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建议。律师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委托人(聘请单位),律师的意见是否采纳由委托人或者聘请单位法人代表决定。(准则5)服务工作原则:律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严守执业纪律,全面履行和完成委托人(聘请单位)指定或交办的法律事务以及相关工作。(准则6)及时守信原则: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聘请单位)约定的时间,完成代理事项。(准则7)冲突回避原则:律师(含律师事务所)承诺在担任委托人(聘请单位)代理律师或法律顾问期间和终止法律服务24个月内不受理与委托人(聘请单位)有利益冲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不办理针对委托人(聘请单位)的法律事务。(准则8)保守秘密原则:律师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委托人(聘请单位)商业秘密、经营秘密、个人隐私和其它不同意外传的事项。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高扬律师事务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组织,是法律服务的组织者和责任人。客户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就委托(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事项达成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委托或聘请单位选定或事务所推荐的)律师组成律师业务工作组,为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