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5号,2006年8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气象局、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邮政局、福建省地震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等7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7)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六年八月八日附件1: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执法依据:共34件(一)法律4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委托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有效期: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闽政(2001)文256号):省外经贸厅:你厅闽外经贸(2001)资字221号文收悉
根据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