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保护人身安全,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压力容器或锅炉的单位
第三章压力容器管理第三条压力容器:是指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所监察范围内的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PW)≥0
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5Mpa*L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安装、试车、验收1
新购压力容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对该产品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安排进行检验),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的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安装工作
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进行安装
未经商检或商检不合格的进口压力容器(含二手压力容器)不得安装
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部)标准、规范,并符合图纸要求
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并在资格有效期及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压力容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①压力容器的全部出厂技术资料(已移交使用单位的除外)
②压力容器的安装记录
③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④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的组件焊接记录及检验报告
⑤压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记录及复验报告
⑥耐压试验记录
大型、关键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制定试车方案,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共同参加试车
试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发生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第五条使用与维护管理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专人负责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