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轮运转设备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平安,充分发挥效能,按照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平安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2条本方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立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条本方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
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转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治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标准》(TB/T1335),整车运转功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功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功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
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功能评定和试验鉴定标准》(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按照《铁路运输平安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消费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展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展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平安治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治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