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华旅游社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因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5)杨民二(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尤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燕、富敏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4日,双方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上诉人以优惠的车价服务于被上诉人,热情友好地接待被上诉人方客人,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在履约中先由被上诉人发传真给上诉人进行订车,上诉人确认后盖章回传给被上诉人,之后上诉人按照订车单派出车辆和驾驶员至被上诉人指定的地点,车费按月结算
至2003年10月,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车费90,650元
上诉人遂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租车款90,650元,上诉人垫付款21,618
80元,后予变更
2003年10月3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苏A77993号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和驾驶员童军,为被上诉人承接的八人旅行团外加一名导游进行接送服务,途中在国道320线170Km+170m大麻路口与李新华的摩托车、顾小宝的货车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导游陈昶于当日死亡,八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由上诉人垫付了八名乘客的一次性补偿款20,287
该起重大交通事故经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新华应负主要责任,顾小宝应负次要责任,童军及其他受伤乘客、死者陈昶无事故责任
2004年2月24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4年9月14日,被上诉人与陈昶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先后支付陈昶家属赔偿款计331,703元
补偿协议中约定如果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