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