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平安治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平安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工程按照本规定制定施行细那么,并严格执行
爆破作业的平安治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爆破工必须通过地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治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平安技术设计施行
爆破设计人员必须通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平安作业证》,方能进展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应按照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详细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装药应符合以下规定:
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造;
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展爆破
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平安措施
遇雷雨时应停顿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起爆前应作好以下防护工作:
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视和统一指挥;
2戒备区四周必须设戒备人员;戒备范围:小药量爆破应间隔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戒备间隔应通过计算确定;
3戒备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