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纠纷中成员资格确认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涉及出嫁女、上门女婿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也日益凸现
解决上述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前提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作出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已迫切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
笔者根据已有法律规定和各地处理此类问题的做法,就征拆补偿纠纷中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稍作探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概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2]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概念内涵,应当重点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把握: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历史自然形成的,人民公社化将私有土地变为了集体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是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的共同生产、按劳分配的经济共同体
原来的生产小队虽然解体了,但作为这个组织的财产——土地仍然还在
所以,这个经济组织就不可能消亡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世世代代、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常住农业人口,其成员则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或主体形成了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
在实践中,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克服几种片面认识
一是唯户口论
即完全按照户籍管理的户口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