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设计单位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评价目的:为了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改善后期服务,客观评价设计单位,并依据评价结果,做到优胜劣汰,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时间:合约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评价,项目竣工完成并交付使用之后应及时进行评价
拟选单位在招标之前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分为合约单位和拟选单位两类
第四条评价依据:对设计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时,依据的文件为:(一)委托设计合同;(二)“产品设计指引”(公司内部制订);(三)设计成品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评价内容: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的制定与履行:包括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能否配合公司进度计划而有所倾斜,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等
(二)图纸质量:包括不同设计阶段图纸的数量、图纸内容的全面性、图纸表达深度、图纸表达的规范性等
(三)收费标准:包括收费标准与同行的差异、付款方式的可操作性等
(四)设计服务:包括与甲方的配合、与其他设计单位的配合、招投标的配合、施工交底、施工现场配合、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配合等
(五)成本控制: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与单体)、结构设计方案、给排水设计方案、电气设计方案、空调设计方案等是否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
(六)设计进度:包括合同约定进度完成情况
(七)设计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建筑师、主要工种负责设计师的专业水平、服务态度、协调能力等方面
(八)设计创新: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在理念上的超前性,规划设计手法上的创新,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选用等方面
第六条评价执行者:对设计单位的综合评价由各项目负责建筑师负责
第七条评价程序:(一)各专业经理提出专业评价;(二)项目建筑师做初步评价(在评价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三)技术总监对初步评价提出意见;(四)中心领导对初步评价提出意见;(五)公司分管领导对初步评价提出意见;(六)由项目建筑师形成最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