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4.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5.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6.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2)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7.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9.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