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广播电视报社联营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法定代表人:范国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景宗,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军,该村村委委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省广电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建人,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冯开红,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荣,该社印刷厂厂长。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保亭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广播电视报社(以下简称浙江广电报社)联营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3年4月15日,浙江广电报社(甲方)与保亭村经济委员会(乙方)签订一份共同出资创办“浙江广播电视报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的《联营协议书》,约定:投资规模约为600万元,甲方以原购印刷设备折价450万元作投资,乙方以村属一幢办公楼(1993年12月逐步腾出交付使用)、村属美艺印刷厂房产(1993年10月腾出交付使用)、村属租出仓库房产(1993年4月底腾出交付使用),总计建筑物约4000平方米(房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最高折价不超过200元)另加乙方所属美艺印刷厂设备净值款、库存材料等折价150万元作为投资。企业性质属合资联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利益。1993年为筹备试生产阶段,不提利润,共担筹建费用;1994年至1996年三年中产生的利润,可自愿留厂用作扩大和发展生产。甲方负责办理新建项目的设备及配套技术引进、营业执照的变更以及书、报、刊及商标印刷许可证的变更等;乙方在1993年4月将已投资归厂使用的房产、土地等合法使用手续文件交付工厂存档。上述不动产权使用期为30年。若乙方土地、房产、配电房使用手续不完善,今后由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变故、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双方合作期限为30年。如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该联营协议上加盖有浙江广播电视报社、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同日,双方又订立了印刷厂董事会章程,对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作了约定。1993年7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浙江广播电视报印刷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双方本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保亭村委会未按协议约定投入保亭村委会办公楼。在联营期间,印刷厂对原有的厂房进行了改建、扩建,共投资1325734元,新增设备1840372?62元。1994年至1996年产生的利润双方已按约自愿留厂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1996年6月22日,保亭村委会为建造村综合大楼而向印刷厂发出拆第3页共6页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页迁通知,要求拆除部分厂房及职工宿舍、食堂等设施。同年7月10日,印刷厂向保亭村委会递交报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拆迁,并多次与保亭村委会协商要求保持印刷厂正常生产。同年8月6日,保亭村委会再次致函印刷厂要求按拆迁通知落实好拆迁工作。之后,保亭村委会强行拆房,造成印刷厂无法正常生产。1996年9月,浙江广电报社以保亭村委会违反联营协议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终止联营协议;分割联营出资和增资后的资产880万元;并由保亭村委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00万元。一审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保亭村委会申请,于1996年10月委托浙江省钱江会计所对印刷厂的增资情况及现有资产进行审计,浙江省钱江会计所出具了浙钱所(1997)审字第212号审计报告,该报告以印刷厂“财务管理不严,会计工作不规范、联营双方投入的财产均无验收凭证和认可证件”等为由,对联营增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