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广播电视报社联营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
法定代表人:范国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景宗,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伟军,该村村委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省广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人,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冯开红,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光荣,该社印刷厂厂长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保亭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广播电视报社(以下简称浙江广电报社)联营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年4月15日,浙江广电报社(甲方)与保亭村经济委员会(乙方)签订一份共同出资创办“浙江广播电视报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的《联营协议书》,约定:投资规模约为600万元,甲方以原购印刷设备折价450万元作投资,乙方以村属一幢办公楼(1993年12月逐步腾出交付使用)、村属美艺印刷厂房产(1993年10月腾出交付使用)、村属租出仓库房产(1993年4月底腾出交付使用),总计建筑物约4000平方米(房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最高折价不超过200元)另加乙方所属美艺印刷厂设备净值款、库存材料等折价150万元作为投资
企业性质属合资联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按出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