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
二、上岗条件第2条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4条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
三、安全规定第5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6条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7条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
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第8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总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9条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批,紧急情况应直接向矿凋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10条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有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严禁擅自进人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四、操作规定第11条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12条必须备齐观测工具、专用记录簿,并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现场记录应用铅笔填写,以防水浸后造成记录模糊不清
第13条检查地面观测孔,其中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意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冲洗
第14条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第15条备齐原始记录表
第16条固定观测人员,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放水路线
第17条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
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的要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
第18条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1.凡距离气象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