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辽宁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工作程序一、依据《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国质检检函[2007]671号文件附件1)。二、职责辽宁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管理工作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受辽宁局委托的各分支局、办事处及局内相关业务处(以下简称“各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所辖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的申请和抽封检验样品工作。三、申请:出口玩具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辽宁局相关业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出口目的国及目标市场4、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生产出口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5、现行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1套6、生产所用油漆等关键原材料经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报告。7、产品符合性声明,内容包括出口产品是否符合拟申请出口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贸易政策的规定。8、自我声明,声明企业是否存在国家禁止出口、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的相关管理。四、受理:辽宁局相关业务处和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的受理工作。各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申请决定,开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和《检测、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抽样、封样和送样检测各受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抽封样品并填写《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检验用样品抽样单》(见附件2),通知企业送国家局指定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各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对不合格项目需重新检测。六、申请资料上报:样品检测合格的,各受理部门收到实验室检测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开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一并报送辽宁局认证监管处。七、企业评审1、审查依据:(1)《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查要求》(国质检检函[2007]6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审查依据。(2)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主管当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2、辽宁局认证处收到各受理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评审员成立评审小组,确定评审组长,同时向评审组成员所在单位下达《派员通知书》,将企业申请资料交与评审组长。3、评审组组长接到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不符合要求,书面通知企业整改,并规定整改期限。4、逾期未整改的,视为企业撤回出口玩具质量许可申请。评审组长应将企业申请资料及不予评审书面材料退回辽宁局认证监管处,由辽宁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企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5、现场评审(1)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按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出评审报告。(2)评审组对企业的现场审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见面会实施现场审核评审组内部会议总结会,向企业反馈评审情况(3)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查要求》的各项记录,填写内容要客观、准确,不得随意漏填。(4)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5)评审组应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跟踪审核。对跟踪评审情况做出记录并形成跟踪评审意见。(6)评审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评审记录以及企业整改报告等有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