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平安治理规定规章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用火的品种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平安用火应到达的根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平安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详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消费区、仓库区内的一切消费施工用火(不含消费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消费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标准性援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援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正单(不包括订正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平安用火治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消费区治理规定》
3、用火品种
在规定区域内进展以下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
未获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开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等进展爆破作业
4、用火分级
按照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别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1特别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同意动火,确属消费需要时,作为特别用火处理;
b)消费运转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消费需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