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10〕96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9〕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凡本县辖区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
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