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篇一:浙江省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方法(2014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浙江省林地治理方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浙江省林地治理方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林地治理方法》等9件规章作如下修正:一、删去《浙江省林地治理方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中的“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林地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浙江省施行〈粮食流通治理条例〉方法》第十二条修正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治理
”三、《浙江省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方法》第三十二条修正为:“环境阻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展试消费的建立工程,试消费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转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
四、《浙江省环境污染监视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修正为:“环境阻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展试消费的建立工程,试消费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转
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试消费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阻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工程环境保护设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修正为:“违犯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