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人可适用行政拘留1月5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人都将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
(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1月5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中的“行政拘留”,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而在以往,排污企业出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除了有限的罚款外,几乎没有任何处罚措施
根据这一暂行办法,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形: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去年,河北等地多家企业被发现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强排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