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治理条例》全文篇一:《郑州市物业治理条例》全文《郑州市物业治理条例》全文(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物业进展的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获得独立法人资历、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第四条物业治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治理相别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那么,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治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治理监视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治理的协调机制。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治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城市规划、建立、市政、园林绿化、城市治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治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治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展指导与监视,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治理纠纷。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展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视为业主。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备设备、建立规模、社区建立等要素,按照方便治理、降低治理本钱的原那么确定。第十条已建成物业,其治理区域已经构成且无争议的,能够接着作为独立的物业治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治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第十一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缺乏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标准的物业治理。第十二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初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立单位承担。第十四条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初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和治理规约草案;(三)登记业主有关材料,并确认业主在初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