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副矿长平安环保责任制(一)职责1、对分包矿区、车间的平安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2、负责全矿各岗位人力资源的配置工作,对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出现的岗位人员缺乏现象造成的事故负责;3、对全矿消防、爆炸物品的平安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4、负责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人员及全体职工健康的监测治理,对因未按规定进展查体或因查体不合格未采取措施而发生的事故负责;5、负责矿长与员工之间有关职业健康平安信息的协商与沟通;6、参与事故调查及负责事故处理工作;7、负责全矿文明卫生治理工作,对因作业环境混乱、场地不清所发生的事故负责;8、负责全矿食堂、浴池、纯洁水的治理,对因消毒不严、检查不细、隐患整改不完全等而发生的事故负责;9、负责全矿房产的治理工作,对因房屋倒塌、漏雨等所发惹事故负责;10、负责分管区域内的平安、环境治理四新“技术的推行应用,对因治理手段、设备设备等陈旧、落后所发生的事故负责;11、负责全矿员工培训工作,对因新员工未进展培训而安排工作所发生的事故负治理责任,对因员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二)目的1、分包单位消费平安死亡事故为零。严峻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操纵在3以下。2、全矿消费垃圾、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率100%;3、全矿各岗位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配置合格率100%;4、分包单位内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率100%;5、全矿浴池、餐厅消毒检查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