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在不同情况下效力不同【案情】谭某受雇于古某经营的水泥制件厂,某日在该厂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械压伤
古某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后,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古某一次性支付1
6万元给谭某作为工伤事故补偿,谭某今后不能再以此事追究古某任何责任
其后,谭某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古某须支付谭某各项费用5万多元
古某不服,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仲裁裁决正确
【法官说法】工伤私了协议在不同情况下效力不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上报
若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此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
若已及时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若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和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因此,该私了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