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取消班车而离任,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厂址搬迁带来通勤难题,企业一开始提供班车,后又决定取消班车改为支付交通补贴,员工不满提出离任后诉至法院,认为此举“降低劳动条件,违犯合同商定”,要求公司支付其3万余元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员工的诉讼恳求
“新旧厂区之间间隔10公里,搬迁的时候说好了提供班车,这也是我同意到新厂区上班的前提条件
”阿娟是泰山公司老员工,2009年入职从事样品工作
2015年开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6月,厂区要从吴中区搬到科技城新厂,公司与员工协商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按相应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到新厂区上班,由公司提供班车接送效劳
阿娟随迁到新厂区上班,到2017年6月,公司决定取消班车,改为支付交通补贴
阿娟对此不满,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2498元(按月均工资4062元,工龄8年计算)
庭审中,阿娟陈述,“我本人没有车,这两年不断搭班车,现在说要取消,改乘公交上下班的话,正常情况要三、四个小时,假设遇到恶劣天气,就得在路上耗费更多时间,这将对我的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严峻阻碍和困扰
”她补充说,假设要保证按时上下班,公司承诺的每天18元交通补贴根本无法弥补本人的实际开支及时间本钱,阿娟认为,公司取消班车的行为违犯了双方之间的商定,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
被告泰山公司辩称,当时是为鼓舞部分老员工随公司搬迁,提出提供班车,但此仅作为一个临时的处理方案,并未承诺永久提供班车,而且班车应不属于必要的劳动条件,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载明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班车
“公司在决定取消班车前,屡次组织相关人员协商,并获得绝大多数员工认可,所涉及的14名员工只有原告一人不同意
”法院认为,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