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防工程质量监视站台州分站质量监视工作指南一、人防工程质量监视申报浙江人防工程质量监视站台州分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分站〕承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部门的委托依法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注册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承当人防部门建立的小型人防工程工程、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建立的中小型人防工程工程以及核6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工程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视的申报人防工程建立应在工程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到人防质监分站或当地人防主部门〔受人防质监分站委托〕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视申报手续并携带以下进展报监:1
台州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注册登记表〔表12份〕;2
建立各方责任主体根本情况登记表(表21份);3
设计、施工、〔人防〕监理中标书〔或合同书〕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
施工图设计审查〔原件1份〕;5
人防工程监理规划或监理施行细那么;6
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7
浙江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视申报的审核1
人防质监分站自接到建立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签发“台州人防工程质量监视书〞〔表3〕
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人防质监分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书〞〔表4〕由报监重新申报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程不得质量监视手续
下属各〔、区〕人防办代表人防质监分站在签发“台州人防工程质量监视书〞后及时将所申报工程的注册登记表、建立各方主体情况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监视书邮寄或到人防窗口以便人防质监分站统一理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视〔一〕确定质量监视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视书〞后人防质监分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视人员负责工程工程的质量监视工作
质量监视人员对监视的工程质量承当监视工作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视方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