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惹事故,均要进展报告。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展处理,同时报告消费治理部平安组。4、如情况紧急,消费治理部平安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特别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截了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6.3事故的简要通过;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可能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6.5已经采取的措施;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故,需要挪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9、调度室设有固定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