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知专利合伙的效力篇一: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那么探析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那么探析[摘要]用来抗辩的公知技术,应当既包括“自由公知技术”,也包括“已有公知技术”,可仿照专利本质审查过程,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一个权利要求,与已有技术进展比拟,被控侵权人是否提出专利权无效恳求,要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键词]公知技术;抗辩;专利权公知技术也称现有技术或已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利用公知技术进展抗辩,已经成为一项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接受的原那么
在我国,公知技术抗辩经历了从不接遭到有条件地接受的过程
一、公知技术的内涵关于公知技术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知技术应仅限于“进入公有领域的自由技术”,①该技术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公知公用,成为能够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
在专利申请日前尚处保密或尚未公知公用的已有技术,不能作为已有公知技术抗辩的依照
而在某项专利申请之前别人也有一样或本质上一样的另一项在先专利申请,如今只能视为已有公知技术,但却不是自由使用公知技术,不能作为抗辩的依照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不必以是否成为“自由公用”作为条件限制
笔者认为用来抗辩的已经知道技术,应当既包括“自由公知技术”,也包括“已有公知技术”
首先,从理论上讲,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能够无偿使用的自由公知技术,被控侵权人所以能够用来对抗侵权指控;处于专有状态的别人专利技术,尽管损害专有权人的权利,仍然不阻碍被控侵权人用之来对抗本案专利权人,由于本案专利权人对该专有技术并无任何权利可言
“关于已有技术抗辩中所援用的已有技术不必附加太苛刻的限制是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原理的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应当主要限于‘这一个’的技术方案,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不能简单地将别人的在先技术作为‘这一个’方案的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知公用的技术既然属于公众,自然不能作为专利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