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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资料》之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VIP免费

《安全管理资料》之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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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水保登保字【】第号:经查,你(你单位)违反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8条、29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你单位)下列物品(详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让上述物品,保存地点附: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机关公章)年月日说明1.在作出本决定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文号栏:“()”内填写机关代字;“【】”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号”内填写当年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顺序号。3.本决定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5.登记保存不得超过7天。保存地点为现场或者其他指定地址。6.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7.本文书一般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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