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气象灾祸应急预案一总那么1
1编制目的有效提供精确及时的气象预告警报,提高防备自然灾祸和气象灾祸应急处置才能,保障气象灾祸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展,最大限度减轻或防止气象灾祸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开展
2编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妨碍天气治理条例》、《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方法》、《浙江省气象灾祸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气象灾祸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1)舟山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下同)气象灾祸或其衍生灾祸的监测、预告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2)舟山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开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截了当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舟山市责任区内,但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4工作原那么(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充分表达“公共气象、平安气象、资源气象”的原那么;(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治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亲密协作、快速反响、高效处置的原那么;(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那么;(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那么
二等级标准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祸按照妨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到达即为到达该等级
1特别严重气象灾祸(Ⅰ级)(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妨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气象灾祸;(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祸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