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行为和程序,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职责,及时发现成员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对各成员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规范化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规范检查行为和程序,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职责
(二)查实情、求实效原则
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成员企业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注重检查质量,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突出重点原则
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办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检查
集团公司安全办下设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安全办成员、成员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任何单位、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积极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要做好事前准备、事中检查及事后分析总结,做到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