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治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治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构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施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工程;组织体检;体检材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五、业务治理(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那么1.体检科独立进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照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那么。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展。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治理方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工程及周期)的规定进展。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标准、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标准,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5.对严峻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公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要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联络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完毕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三)相关业务治理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纳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缘故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1.觉察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活力构明确诊断;2.觉察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活力构明确诊断;七、设备治理制度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精确可靠。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好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