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平安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施工现场用火平安治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平安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消费,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截了当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治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开工具等;
(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消费装置区和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展爆破作业;
(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
第五条按照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以下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二)正在运转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七)化学危险品仓库;
(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凡属以下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消费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