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醉酒遇事故致死,该不该认定工伤
平时吃住都在工地项目部,错过晚餐外出吃饭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工伤该怎么认定
醉酒是否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绝对条件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xx年12月3日近21时,山东省济南某路桥公司职工司小强(化名)与项目部几位同事忙完工作后,已过食堂就餐时间,便一同到位于工地附近的饭馆吃饭
饭后返回单位的途中,司小强被杨某超速驾驶的一辆超载的重型牵引车撞倒身亡
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超速驾驶超载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司小强无过错行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相关规定,确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小强不承担事故责任
20xx年12月,司小强所在的单位济南某路桥公司向济南市人社局提交司小强工伤认定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济南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载明司小强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饮酒后,且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济南市人社局对司小强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司小强的近亲属不服,将市人社局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事故发生时司小强工作地点在项目部,住在项目部宿舍
司小强吃完饭回项目部,属于上下班途中,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济南市人社局认为,职工司小强系外出吃饭后返回项目部途中发生的事故,且在吃饭过程中有饮酒行为并达到“醉酒”的标准
综合工伤认定上下班的“目的性”与“工作相关性”考虑,职工的情形不具有上下班的“目的合理性”,事故的发生与工作原因无关,因此认定司小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