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园食单读后感XX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一、管理依据第一条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第二条《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在除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
第三条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酒类批发企业(含批零兼营,简称酒类商品供应商,下同)在销售时,必须开具《随附单》;酒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含餐饮、饭店、服务业等,简称酒类商品采购商,下同)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随附单》
第四条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在运输、存储、调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一货(批次)一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
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存储在本厂的酒类商品除外
三、申领办法第五条酒类商品供应商在申领《随附单》前,必须先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管理部门或酒类管理部门(下称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随附单》的领用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统一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发放《随附单》,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企业按照“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
第七条首次申领《随附单》时,企业必须向《随附单》发放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提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等有效证件(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须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酒类备案登记证复印件),还应提供全年使用计划和需求总量的申请报告
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必须对其有关证件和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和测算
审核无误和测算合理后,第1页共4页按照测算的全年需求总量1/4的标准向申请企业发放《随附单》
企业以后领用《随附单》,须向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提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还须提供已经使用并已汇总统计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