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稳妥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制村、队的撤制条件和集体资产处置的适用政策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不足0
2亩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但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年9月1日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建制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府发〔〕3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府发〔〕5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3号)文件及本意见办理
年9月1日之前被批准撤制并资产已处置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不能按上述市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追溯并重新分配
二、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符合撤制条件的村、队,由所在镇政府依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制村、队请示,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制村、队批文
撤制村、队所在镇(含工业区,下同)应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
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政府办公室、镇集体资产管理、财政、土地、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并负责审批及上报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撤制村、队,应当建立撤制工作小组
由村党支部书记、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牵头组建,由村党支部、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
第1页共4页其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代表由村(队)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