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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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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之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很多人都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加强,因为被聘请的律师可以代表其行使“申诉权”、“控告权”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是,这种“申诉”、“控告”、“申请”究竟有何法律根据呢。笔者遍查这部刑事诉讼法典,发现有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申诉权、控告权、申请权只在两个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1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75条)根据这两个条文,律师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控告权”和“申请权”。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基本权利、自由即将面临或者已经遭受非法侵害时,往往会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申请的欲望。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会就此代其进行申诉、控告或者申请活动。尽管这种活动并不完全属于中国人传统上理解的辩护(因为这并不是为犯罪嫌疑人作实体意义上的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解),但由于它直接涉及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因此犯罪嫌疑人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也还是颇为积极、主动的。但是,律师真的能代表犯罪嫌疑人有效地行使“控告权”、“申请权”吗。恐怕在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律师会第1页共9页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我们就此可以提出四个带有驳难性的问题:首先,律师应“向谁提出控告和申请”。其次,接受控告和申请的机构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审查”。再次,申请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才能说服审查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最后,如果申请、控告遭到驳回,申请者、控告者“能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济程序”。对于这些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种申请、控告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两个案例作一说明。案例一:1996年12月18日,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上海某区公安分局逮捕。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徐一直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9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准许上海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的申请。随即,案件又被检察机关退回区公安分局进行补充侦查。徐母在儿子被羁押期间,几乎每星期都要走18公里的路,来向公安局要儿子,但均遭到拒绝。2000年1月6日,徐母照例又来到区公安分局。在大门接待室坐了一个多小时后,黄突然冲向局长室,结果被四个门卫架了回去。最后,一位副局长的秘书出来告诉她:公安局没有权力放人,案件已经报到市政法委员会了,但政法委书记刚刚出差回来,她必须再等几天。徐母颇感疑惑的是:“现在关了3年多了,检察院都撤诉了,为什么还不放我儿子回来。他们说自己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现在为什么都不敢出来见我。”在这一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母亲为解除儿子的长期羁押,反复向负责羁押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诉和求情,甚至与公安人员发生了冲突。笔者忘不了她近乎绝望的叹息:到哪里才能找到“说理”的地方。。如果说这是一个“不懂法律”的老人所作的无奈而又无效的申诉的话,那么,下面的案例则显示出被告人的近亲属为寻求正义而采取的社会化甚至政治化的举动。第2页共9页案例二:1998年7月,罗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某市公安局的刑警带走。在此后的近两年时间里,公安机关一直将其羁押在看守所里。罗某的母亲彭某记录了儿子案件的一些细节:1999年5月10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后者认为证据不足,于8月将案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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