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之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据此,很多人都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加强,因为被聘请的律师可以代表其行使“申诉权”、“控告权”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但是,这种“申诉”、“控告”、“申请”究竟有何法律根据呢
笔者遍查这部刑事诉讼法典,发现有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申诉权、控告权、申请权只在两个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75条)根据这两个条文,律师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控告权”和“申请权”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基本权利、自由即将面临或者已经遭受非法侵害时,往往会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申请的欲望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会就此代其进行申诉、控告或者申请活动
尽管这种活动并不完全属于中国人传统上理解的辩护(因为这并不是为犯罪嫌疑人作实体意义上的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解),但由于它直接涉及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因此犯罪嫌疑人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也还是颇为积极、主动的
但是,律师真的能代表犯罪嫌疑人有效地行使“控告权”、“申请权”吗
恐怕在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律师会第1页共9页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
我们就此可以提出四个带有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