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夏瑞青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隐私权理论的研究始于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在《哈佛法学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
该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个人信息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
”[2]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了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应该是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害,网络隐私不被公开的权利
从狭义上讲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私人信息(数据)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和使用的权利
”[3]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以数据、符号形式收集和存储于计算机及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信息资料加以控制和利用以及排除非法干扰的权利
”[4]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5]在上述三种观点中,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将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讲明,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种观点中对网络隐私权的客体界定的不够周延,其客体不仅是个人的信息资料,还应当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第三种观点中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较小,不够广泛
国外立法多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到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加以保护,所以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个人资料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