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和试用买卖的认定一、案情原告机械厂诉称:2001年11月7日,机械厂就出售瓦楞纸生产线与包装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货物总价、付款方式及保修期等条款
机械厂是番禺新永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公司)的投资主体(独资),番禺公司接受机械厂指令代为履行上述合同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广增纸盒厂(以下简称纸盒厂)收到番禺公司提供的全部设备,且该设备被安装完毕;同时,纸盒厂向番禺公司履行部分付款义务
2002年5月,双方对该设备调试合格
纸盒厂根据生产需要,又向番禺公司口头要求增加瓦楞机E型和电动切纸机各一台
2002年8月,番禺公司向纸盒厂送达了该两台设备,纸盒厂一直使用至今
中的全部设备货款为220万元,纸盒厂自2001年11月8日至2002年5月16日期间向番禺公司付款181万元,余款39万元未付;后增加的设备33万元货款亦未支付
现纸盒厂变更名称为包装公司,其共欠设备款72万元
我方多次催要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包装公司支付设备货款72万元(即剩余货款39万元、E型瓦楞机价款27万元和电动切纸机价款6万元),支付自2002年9月1日至实际支付货款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包装公司在一审辩称:机械厂起诉的交货时间与事实不符,其交货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
该生产线至今没有合格证,也没有调试成功;其提供的E型瓦楞机和电动切纸机两台设备是三无产品,是给我方试用的,未形成任何买卖关系,故我方要求退货
所以,我方要求机械厂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提供相应产品,且需符合国家的标准,并调试合格,把我方代付的7万元退给我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7日,机械厂(供方)与包装公司(原北京市朝阳区广增纸盒厂,以下简称纸盒厂)(需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