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联营公司基本法律问题探讨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11-7浏览次数:7026字体大小:大中小在八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横向经济联合以其巨大的凝聚力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在迅速发展
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联营公司
本文试就联营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联营公司是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高级组织形式
所谓联营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联合而组成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新的经济实体
从联营公司的组建看,它具备以下特征:1
联合性是指联营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联合体,是由同行业或跨行业的一批企业,突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的限制,在共同的利益和一致的目标下,以生产要素进行联合而组成的
联营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实行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由于联营公司对其股东是有选择的,因此,其信用基础,除了资金联系外,还表现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
具体地说,联合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生产要素的联合,即成员企业以资金、设备、厂房、技术、劳动力、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要素进行联合
联营公司除了以集资的方式解决公司的资金外,一般是以主体厂的名优产品为龙头,由主体厂提供先进的设备、技术、产品商标、熟练的技术工人等,其他成员企业则提供厂房、原材料、劳动力等,因此,联营公司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资本总额由联营各方一次缴足,而不采取公开募集股份和发行股票的方式集资
这使联营公司区别于股份公司,从当前经济联合体的形式看,除联营公司外,还有以单一的资金联合而组成的股份公司,例如,若干企业直接以货币的形式投资组成公司;或者不仅由联营各方出资,而且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建立股份公司
这些以资金为纽带建立的公司,公司的资本全部分为股份,
其信用基础只有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