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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最新税收政策法规解读1、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前扣除工资及附加政策汇总增值税优惠政策简明汇总咨询问题汇总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苏地税发[2006]19号、宁地税发〔2006〕12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原先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在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设备设施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与前述[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表述更为明确。它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该规定取代了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的前述规定。在新规定下,中央空调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不会对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方法产生影响,总体上将会使房产税税负保持不变或者增加。此外,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所作的一项重要补充规定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也就是说,在更换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后,新的计税原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新的计税原值=原计税原值+(更换的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被更换的易损零配件的价值)-被更换的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原值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账面净值。2、“零配件”是指单位价值标准为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配件。第3页共33页第2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3页3、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见附表)和原始发票(或入帐决算书、审计决定书等)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扣减。另外,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同样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苏财税[2006]6号,宁财税[2006]86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在1986年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中曾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但是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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