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法律援助中心档案工作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的归档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卷的装订质量,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档案简称法律援助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三)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四)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五)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案件;(六)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七)代写法律文书;(八)来访(电、信)咨询登记
第四条法律援助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档案包括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代理通知书;(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或者低保证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四)法律援助审批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委托代理/辩护协议;(五)指派通知书;(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1、起诉书(状)、抗(上)诉书、答辩状、一审判决书;2、会见笔录、调查笔录;3、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记录(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和证据;4、辩护(代理)词以及答辩提纲;(八)本审判决书、非诉讼调解法律事务中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公证书;(九)结案报告;(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和本级厅、局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二章法律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