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的法律问题吴志攀外资收购我国地方企业国有股已在一些地方出现,这是“国有股减持”一种广义的尝试
这种收购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包括这类收购的具体法律依据;商业市场上的自愿与合意在社会公平性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这种收购中是否具有潜在管理层收购;这种收购对地方就业问题有何影响;政府对此种收购有何行政职责
不久前国内媒体报道了外资收购地方政府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消息
收购者多是来自英届维京群岛或其他太平洋免税天堂地区注册的境外公司,地方政府国资部门则是收购前这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地方政府同境外机构谈判将其所持的企业国有股全部转让,从而从区县级国有企业中完全退出
与去年暂停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比较,或者与更早的由国家投资公司收购企业国有股的“一级半”建议比较,[1]这种收购方式具有吸引外资的特色,即在不影响国内资金的条件下,用境外资金部分实现地方企业的“国有股减持”
在去年进行的国有股减持中,着重考虑的是股价计算方式,而目前外资收购中主要考虑的问题除此以外,则还应包括被收购企业的职工就业等问题
自国务院国有股减持方案暂停近10个月后,[2]QFII被批准进入国内A股市场买卖流通股,[3]在今年国内股市的低迷时期,外资从区县开始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
外资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的操作方式是:由地方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与境外投资者双方协商,达成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的协议
协议签订后向本地和上级政府报批
一般收购的是上市企业,所以还要在媒体上对外公布消息,并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购协议生效
由于这种收购方式不直接涉及持有流通股的股民的利益,只与上市企业不可流通的国有资产转让有关,收购股权的价格等所有细节问题都是通过双方谈判来达成协议,所以,整个收购过程在市场上的反应比较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