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补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一、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定义和名词解释第2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1页1.1.1“发包人/甲方/招标人”:是指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1.1.2“承包人/乙方/投标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建单位,即江苏如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保证提供的全部企业资质等法律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企业资质与本合同标的相符。1.1.3“指定分包方/独立分包方”:是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与发包人直接签订特定分包合同的承建单位。1.1.4“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委托,具体执行本工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1.1.5“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时间(详见开工通知书)即为开工日期。1.1.6“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以本工程通过“五方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取得质监监督报告的验收通过确认的时间为准,为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完成时间,即为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该时间是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终点,但不是承包人承接工程的终点。1.1.7“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时间,完工日期以工程移交书(移交物业时出具的工程移交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此时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或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且通过“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完成入伙前整改工作并达到发包人项目部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部门)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得到发包人项目部经理、工程总监及发包人代表的签字认可确认的时间为本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日期,此时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1.1.8“合同工期”: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到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9“实际工期”:指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实体工作内容的第一天开始为实际的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详见开工通知书)后的第2天)到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10“竣工交验”:是指协议规定的,工程在发包人接管之前,由承包人(或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1.11“竣工资料”:是指承包人整理的证明其完成协议约定的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或区段的资料、文档(含电子文档)、影像资料、检验单、竣工图或类似技术文件等。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必须满足城建档案馆或者其他指定的政府部门接受城建档案的要求。1.1.12“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永久构成本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1.1.13“承包人设备”: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及在修复任何缺陷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性质(临时工程以外)的设备和机械、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材料和其他物品。1.1.14“日”:指日历日,特别约定为工作日的除外。1.1.15“质检/监站”:指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本合同条款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站。1.1.16在协议条款中,无论何处涉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书面的,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任何此类的通知、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该无故扣压和延误。特殊情况下发出的口头指令必须经书面确认。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第3页共31页第2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1页以下各文件应被视为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1)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