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都经初字第42号原告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幸路14号。法定代表人祁家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林,该公司副厂长。委托代理人张跃林,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法定代表人游吉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丹玫,四川省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人祁家依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李吉林、张跃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游吉祥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雷丹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基灰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方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初便已带资与被告进行了前期合作,因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方才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门刊刻印章,于当月二十六日与被告签订了《联营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九月十五日,原告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至当年十月底,原告已向联营体注入资金二百多万元,达到了年生产一万吨规模。但到十一月下旬,被告方不按协议更换联营体营业执照,干预原告管理,在生产中设置障碍,用其他原料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致联营体停厂。十一月底,被告以参加诉讼法为借口,拿走由原告方保管的联营体暂用公章,在联营体厂门口贴出三个通告,解除对原告方祁家隽的委托,收回公章,成立护厂队,禁止原告方人员进入联营体厂,并在《成都晚报》上刊登声明,致使联营体厂试制产品的工作完全告停。被告严重违反了《联营协议》,损害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终止《联营协议》,由被告承担不履行和违反《联营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归还原告方财产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未到工商机关进行合法登记,没有工商执照,却私刻公司印章,与被告签订《联营协议》,在外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合法,带有欺诈成份,应当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2.原告违约,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原告虽然在合作初期注入了部份资金,却又私自划走了一百万元,严重违反了《联营协议》;3.《联营协议》规定营业执照的办理在协议生效起的五个月内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不更换营业执照不是事实。另被告为了应付官司才不得不收回公章,并非原告所诉被告单方收走联营体公章。经审理查明,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系祁家隽等人筹建,公司名称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先核准。一九九七年七月初,祁家隽等人便以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商谈联营合作事项,并开始向粉体工程公司投资。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祁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先予核准通知书刊刻的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被告签订了《联营协议》,约定甲方为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乙方为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协议条款:一、联营企业保留甲方原企业名称:二、联营体设于甲第3页共6页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页方公司全境内,于一九九工年七月三十日正式开工生产;三、甲方投入本公司现行所有土地、厂房、设备、设施;乙方投入三年规划规模(第一年一万吨,第二年五万吨,第三年十万吨)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增加厂房、设备、设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优质廉价的生产所需的主体原料;四、联营体总资产享有权和总债务承付义务配按甲方35%,乙方65%。总资产为甲方现行全部投放壹仟贰佰万元加乙方后续全体投入;总债务为甲方同行被双方认可的壹仟万元加乙方后续投入的所有资金;五、联营体有限合作期暂订为十五年。单方终止合作视为严重违约,罚赔给对方壹佰万元;六、联营体同乙方祁家隽主持全部工作,甲方派会计一人参与财务管理,并派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