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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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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商丘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江,男,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商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强,男,生于1965年11月11日,住商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在合,男,生于1964年8月22日,住商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灵,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华,女,生于1978年9月22日,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运输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初字第1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德江、王在合及代理人李成德,被上诉人刘瑞华及代理人胡艳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4月3日,刘德强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人民路支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从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厂牌型号为BJ4251SNFJB牵引车、AKL9380XCF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挂靠在永安运输公司名下,并与同年4月7日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牌号为豫NA9572/豫NE752挂。同年4月8日,该车以刘德江为乙方同永安运输公司(甲方)签订了协议书,由被告刘德江负责营运。2008年7月9日,以刘瑞华为乙方(承运方)、金丹乳酸公司为甲方(托运方)订立了车辆运输协议书,由刘瑞华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甲方产品(乳酸、乳酸钙、乳酸乙酯等)郸城至黄岛的公路运输服务;合同有效期限为2008年7月1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承包价格为191元/吨。2008年12月4日,王在合驾驶豫NA9572/豫NE752挂车辆在金丹乳酸公司装乳酸27.2吨、乳酸乙酯18吨,并运至黄岛,运费每吨135元。王在合验收清点后,在“车辆装卸工作记录”中“承运人”中签名。次日早晨,司机杜高产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日东高速距日照市25至26公里处时,通过左侧后视镜看到货厢轮胎缝隙中有亮光,杜高产叫醒王在合并停车检查,发现右后排轮胎着火,二人立即采取灭火措施,但无法控制火势,司机杜高产拨打了119,后被到达现场的日照市东港区公安消防大队将火扑灭,货厢后半部被烧毁;且有日照市东港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为证。该车辆在2008年曾多次承运刘瑞华从金丹乳酸公司发出的乳酸、乳酸乙酯、乳酸钙等货物的运输业务。2008年12月2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被告刘德江所承运的乳酸、乳酸乙酯出具了“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单位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报检号为:410000208025608(金额7632美元)、410000208025610(金额44512美元)、410000208025406(金额42570美元);评定意见为:“贵单位报检的该批货物,经我局检验检疫,已合格。请执此单到黄岛局本部办理出境验证业务”。2008年12月4日,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货单号为0000002587发货单记载:乳酸7.2吨、含税单价(CIF)1060美元、价税合计7632美元。发货单号为0000002585发货单记载:乳酸41.6吨(本次承运其中的20吨)、含税单价(CIF)1070美元、价税合计44512美元。发货单号为0000002588发货单记载:乳酸乙酯18吨、含税(CFR)单价2365美元、价税合计42570美元。根据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1060×6.85×1.09)分别为:7.2吨乳酸入库价格为7623元、价值为54885.6元;20吨乳酸的入库单价为7549元、价值为150980元;18吨乳酸乙酯的入库单价为16867元、价值为303606元;豫NA9572/豫NE752挂车辆所承运的货物价值为509471.6元。2008年12月16日,刘德江将未烧毁的乳酸送至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的入库单号0000000091其他入库单记载:乳酸15.45吨;合计价值为116632.05元。被烧毁11.75吨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酸和18吨乳酸乙酯的价值为392839.55元。2008年12月17日,刘瑞华因所托运的货物不能按时送达,金丹乳酸公司对刘瑞华罚款10000元,承担其他费用(包括:亏仓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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