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分公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春,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翠晶,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第2页共30页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0页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负责人: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雁冰,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永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
再审申请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海南公司)、一审第三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销售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琼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民申字第150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