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精神病人就诊期间“自杀”法律责任探讨董田军梅立群任颖[案情]原告:史某
被告:某区精神病医院
丁某自1985年起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经治疗病情曾基本稳定
2001年2月11日晚丁某病情复发,次日其妻史某将其送至某区精神病医院,收治大夫告知史、丁二人“关于精神病患者在住院和治疗中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说明签字书”的相关内容,其中包含“如果病人在住院和治疗中,因病情突然变化而发生意外事件,医务人员又尽了最大努力而确实无法挽救时,其后果不能由我院负责”等事项
史、丁二人签字后,缴费1000元,丁收住该精神病医院治疗
初期,史某遵医嘱入院陪护丁某两三天,2001年3月5日14时许,丁某再度躁闹毁物,医护人员立即给予保护,15时许丁某挣脱保护带后在地上爬来爬去,后突然脚蹬水泥台,将头钻进厕所旁一高20公分、宽16-17公分的下水道,医护人员发现后将丁某拉出并就地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30分临床死亡
史某与其婆母王某及一子(5岁)、一女(15岁)四人于2001年4月向法院起诉该精神病医院,诉称由于被告未尽到监护护理职责及被告建筑设施缺少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丁某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400元、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24
被告则辩称精神病人与医院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病人家属未遵医嘱对病人进行陪护,医院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期间,经精神病医院申请,该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5月8日作出鉴定,丁某死亡属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史某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精神病患者在住院和治疗中可能发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