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期出版时间:2009年11月12日盈通法律电子期刊编辑部编制盈通律师事务所主页本期目录■■■■■■公司法领域■■■■■■中越公司起诉秋林公司及其股东之一的远海公司案公司内部挂名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准■■■■■■知识产权法领域■■■■■■上海谷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北京澳作生态仪器有限公司诉翟松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合同法领域■■■■■■已公开的经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上海盈通律师事务所SHANGHAIYINGTONGLAWFIRM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18号和一大厦27楼H座邮编:200041电话:021-3210053562792100传真:021-62726656E-mail:lawfirm@ying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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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中越公司起诉秋林公司及其股东之一的远海公司案前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是否对后诉具有当然的拘束力案情2005年12月,中越公司在上海法院起诉秋林公司及其股东之一的远海公司,要求秋林公司支付欠款,并要求远海公司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由于秋林公司已经歇业,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便集中在远海公司是否已经足额出资这一问题上
中越公司为了证明远海公司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向法庭提交了秋林公司验资期间的银行对账单,这些对账单显示秋林公司曾经在验资期间将人民币500万元转出
由于公告送达以及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等原因,案件在上海法院的第二次庭审安排在2007年9月
2006年6月,远海公司在山东法院起诉秋林公司,要求确认其对秋林公司的出资已经到位
山东法院于2007年1月作出判决,确认远海公司对秋林公司的出资已经到位
争议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海法院应当根据山东法院的判决径行作出判决,认定远海公司的出资已经到位,没有